2024年10月1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安全技术培训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8月12日至8月13日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低压电工(复训14期)和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复训12期)的培训仅在8月12日上午进行了1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理论培训,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文件中《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进行教学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培训公司进行整改。2024年12月9日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培训公司进行复查,该培训公司已经完成整改。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安全培训是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现为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2011年国家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对高压电工作业等41个操作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进行了明确。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遵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安全技术培训公司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