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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不能自欺欺人!

发布时间:2025-06-19 14:26来源:西安应急管理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大型工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要求该企业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其未能提供。经对该企业总经理张某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赵某询问后,进一步证实该企业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企业及总经理张某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当场责令该企业及张某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罚款4.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总经理张某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做出全面、合理的安排,并抓好督促落实,做实做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企业属于大型工贸企业,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大型工贸企业总经理张某未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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