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西安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西安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断规范提升标准化企业定级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标准化三级定级工作。具体行业划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建设遵循自主建设的原则,依据国家或陕西省制定的行业标准开展建设,也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开展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定级分工
第六条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统筹负责全市企业标准化三级评审结果公示、定级认定公告发布及证书和牌匾颁发,负责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其他大型企业及有限空间重点企业、粉尘涉爆作业10人以上企业、金属冶炼企业及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值的企业标准化定级工作。
必要时,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可将前款所述企业委托相关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第六条范围以外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并将评审通过企业的定级推荐意见及评审相关资料报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依据自主意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三章定级程序
第九条 企业标准化三级定级工作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程序进行。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对照标准化相应评定标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形成书面自评报告(见附件1)。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持续改进安全绩效。自评报告及整改情况应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标准化定级认定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向相应应急管理局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自评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见附件3)等资料。
企业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不一致的,应向注册所在地应急管理局提交申请。
相应应急管理局负责企业标准化评审申请相关材料的接收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反馈企业。对初审未通过的企业,应一次性告知未通过原因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补齐补正,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化评审应由相应应急管理局成立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由不少于1名相应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若干名评审专家组成。
大型企业现场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3名,中小微企业现场评审专家可适当减少。现场评审专家的选择应与企业行业类型、风险特点、工艺技术等相对应。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现场评审工作时,应通知企业属地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专家应从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不得以专家费、差旅补助等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企业费用;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自评、培训及咨询相关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企业评审相关费用由各级应急管理局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化评审按照现场评审、整改复核、报告编制、定级推荐等程序进行。
企业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由评审组具体负责,一般包括现场评查、意见交流和问题反馈等环节。现场评审工作应采用资料查验、人员询问和现场查证等方法,客观评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现场评审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企业应在收到书面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评审组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评审组应在收到企业整改完成情况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整改复核,确认整改结果合格情况。企业逾期未报告整改完成情况,视为放弃申报。
评审组应根据评审实际和企业整改复核情况编制评审报告(见附件4)。相应应急管理局根据评审报告形成定级推荐意见,报请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审定。
第十五条 经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审定通过定级认定的企业名单,在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及其他问题反映的,相关应急管理局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如确认企业存在不符合标准化定级条件的情形,应不予公告。
第十六条 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予以公告和颁发证书、牌匾,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组织评审的应急管理部门书面告知企业未通过定级原因。
第十七条 在企业标准化评审各环节中,发现存在承诺不实的企业,评审及定级认定相关工作立即终止并告知,自告知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四章定级续评
第十八条 标准化企业定级有效期为3年,标准化三级企业在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申请定级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续评。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续评,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评审部门确认后,形成续评意见报送至西安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各级应急管理局应对直接公示和公告的企业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任一条件的,不予续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局要持续完善并落实激励机制和奖励措施,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从执法检查频次、安全生产责任险优惠、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优先提供信贷、优先评先评优等方面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企业停产后复产验收时,按照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局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标准化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情况反馈至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对相关企业标准化等级予以撤销: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企业标准化等级撤销应在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收回相关的证书、牌匾,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企业被撤销标准化定级之日起满1年的、前一次申请标准化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的或者未在有效期内提交续评申请的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定级。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局应加强评审过程管控,规范评审人员行为,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客观公正出具评审报告,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各级应急管理局选定的评审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领域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具备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工作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并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标准化评审、定级认定管理工作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标准化定级申请、评审、定级认定等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企业,是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生产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等一系列措施,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申请表
3. 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5.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流程图